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7年前,金华永康的王先生在杭州滨江购置了一栋排屋,总价1200万元,当时开发商承诺,赠送两个车位。2019年,王先生打算装修,却发现自家门前两个车位被开发商转卖。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王先生胜诉。开发商不服上诉。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8日,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270平方米排屋一栋,总价1200万余元,合同中约定赠送地下车位2个。去年年初,王先生打算装修入住,却发现家门口的车位被他人长期占据。物业告诉他,这两个车位已经出售给了他人,卖了52万余元。
开发商坚持称,再度出售涉案车位是有理有据的。在2014年签订的那份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王先生未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那公司有权终止车位使用权协议,并追索一切损失。或者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公司亦可无条件收回车位。”正因为王先生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且五年内未交车位使用费6000元,所以开发商将车位以5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实际交付使用。
滨江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先生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系依生效合同取得,有合法的占有权源。
虽合同约定车位使用人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开发商有权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车位。但王先生取得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实质系通过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支付过车位费用,车位表面是“赠送”,实则有价。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故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王先生有权占有、使用涉案车位。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见习编辑:周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