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出台出租屋新规: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南方PLUS 2020-4-20 10:57:03

    近日,珠海市司法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称,新规旨在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管理,保障出租屋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根据《条例》,出租屋是指其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经营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集贸市场等。

    《条例》明确,出租屋一律按规定登记备案。商品房、出租小产权房、集体产权房、自建房、产权不清房统一纳入登记管理范畴,出租屋租赁合同一律实行网签备案制度,出租屋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在珠海市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进行。

    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申报出租屋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规定的,由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出租人还应当与租住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住人入住三日内向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信息。房产中介公司也需对其介绍促成的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如实登记并向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

    出租人、房产中介公司未按规定登记、变更、申报有关人员信息的,按未申报人数每人处两百元罚款,对于具有两次以上不按本规定申报信息、出租屋发生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形的处该出租屋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地下室单车房不得出租

    《条例》对出租屋消防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在房间内设置夹层阁楼和超过2层的床位等。

    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单车房的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住房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二十张以上的,还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治安安全自查;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等。出租人或相关单位违反该条例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因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均将按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采写】何丽苑

    【作者】 何丽苑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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